由各國港埠體制檢視我國港市合一政策

•交通部

壹、前言

 交通部為了提升商港效率及競爭力,特別針對現行航港管理體制的問題,做澈底的檢討,並以「拋棄成見、整體思考」的方式,來重新規劃我國現代化的航港管理體制。在規劃的過程,是經過廣徵各方的意見,多次會議的討論、協調,並參酌國外先進航港管理體制的發展趨勢後,配合市(縣)港合一的政策,提出以「航政歸中央,港務獨立自主管理與經營」的航港管理體制改革方案。在具體作法上,除了由交通部成立航政局之外,也計畫將各港務局因地制宜改組為具有獨立自主特性之公法人。在該公法人的組織架構上,係由中央、地方、專家、學者及工會等代表共同合組理事會,共同參與商港之規劃、建設、經營、管理及安全等事項,並促進地方建設與發展,期以提升港埠經營效率及競爭力,並共同分享港務局經營成果,達到共存共榮的目標。以下,謹就世界各國港埠管理體制及本部規劃方案提出說明。

 

貳、世界各國的港埠管理體制

 一、世界港埠競爭愈趨激烈:目前全世界所有貨物貿易量的百分之八十,均賴海上運輸。為使海上的運輸更有效率,近年來海運發展朝向船舶大型化、運輸貨櫃化、航線軸心化、商港經營企業化、港埠作業效率化。世界各國為使其商港取得環球洲際航線區運航運中心的地位,無不致力於檢討港埠管理體制內、外環境的改善,全力推動航港管理體制的改革,以提升商港的效率及競爭力。

 二、世界各國港埠管理體制現況:世界各國商港的管理,因其歷史發展背景及政經環境的不同,內、外環境面臨問題的差異,而有不盡相同的港埠管理體制。從其所有權及管理權區分,有「國有國管」的港埠(如我國、韓國、以色列、東南亞各國、印度、英國國有港、加拿大、非洲等),「州(省)有州(省)管」的港埠(如美東及灣區、義大利、澳洲),「市有市管」的港埠:(如德國、荷蘭、比利時、英國市有港、美西、紐西蘭、日本、大陸)及私有港(如英國私有港、瑞典)等。

 三、外國採「市港合一」的國家:世界各國因為國土自然條件、國家政治體制等需要的不同,對「市港合一」所採取的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,如前述「市有市管」的港口即是最典型的「市港合一」港口之一。又有因國土越大,中央政府愈鞭長莫及,而交由地方政府管理者,如美西、大陸、日本等;亦有因國家傳統政治緣由,或因港區與市區難以區分,而由地方政府管理者,如荷蘭、比利時、紐西蘭。

 四、各國商港管理體制發展趨勢:目前先進國家為了提升其競爭力,無論商港係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,在整體航港管理體制變革上,有兩種發展趨勢,其一是「政商分離」,另一則是「獨立自主」。在「政商分離」方面,係將航港管理公權力事項由政府負責,商港服務性管理及經營則朝向企業化經營,要不是將業務完全民營化,就是將港務局的經營部門改組為公司組織,再移轉民營,如新加坡港務局。在「獨立自主」方面,在商港經營管理體制民營化的大趨勢中,除有將港務局改組為公司組織者外,也有逐漸將港務局改組為獨立自主之公法人的組織。例如美國(美東及灣區港口)、英國(國有港、信託港)、法國(自主港)、加拿大(溫哥華等十八個港)、荷蘭(鹿特丹港)、比利時及以色列等國家均採公法人組織,成立港務管理委員會為決策單位,港務局授予局長經營之權。以安特衛普港為例,港務局即在一九九七年從市政府獨立出來成立公法人,而由副市長兼任委員會的主席,在十八位委員中,市政府推派一半以上的代表,局長或執行長則負責經營。

參、我國航港管理體制改革的規劃

 我國商港管理體制現代化之改革規劃,經本部彙整研提「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」、「交通部組織法第四條、第七條修正草案」、「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修正草案」及「交通部航政局所屬分局組織通則草案」等航港管理體制改革四個法案,該等法案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已轉報 大院審查。這套改革規劃與法案,主要的特性分述如次:

 一、提升效率及競爭力的雙重改革目標:由於我國國際商港對外正面臨世界各國商港強烈競爭,內部又存在著市(縣)港建設管理未能合一整體發展,因此本部乃以提升商港效率及競爭力,並促進市(縣)港共榮發展,作為商港管理體制改革的雙重目標。

 二、航港分立的航港管理體制:以「航政歸中央,港務獨立自主管理與經營」的改革規劃,成立航政局主管航政及全國性港政業務,港務局則依前述的雙重目標,改組為獨特自主的公法人組織,並藉由政府法令束縛的鬆綁,來發揮最有效率的企業化經營能力,以滿足航商、貨主的需要,取得我國商港最優勢的競爭地位。

 三、建構市(縣)港相結合的體制:針對我國市(縣)港未能合一的問題,在港務局公法人的組織架構中,由中央、地方、專家及學者之代表組成理事會,經由「共同參與、共同分享」的機制,來實現市(縣)港共同整體規劃、建設、經營、管理與安全等事宜,以達到市(縣)港共存共榮,共同發揮整體競爭力的效益。

肆、成立「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」任務編組

 本部為應地方政府及民眾對落實「市(縣)港合一」殷切之企盼,規劃以符合現行法令規範之行政職權處理措施方式,在「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」未完成立法程序前,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行政程序,參照公法人理事會之作法,訂定「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」,以成立過渡性質之「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」,作為管理體制改革過程的緩衝功能,同時落實「市(縣)港合一」政策中「共同參與」商港決策之理念,俾與未來公法人改制後之運作順利接軌。

 這種過渡性權宜措施的委員會,是行政部門機關內,為達成特定任務或目的所設置之非正式單位之任務編組,俟該任務或目的完成,即予裁撤;而「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」也是機關內部之行政命令的一種,是完全符合現行相關法規的規定。